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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胆气第二第三十一 申军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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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时恃强凌弱,酗酒忿争,喧骤无礼,蹂取人果稼,作践人庐器,分别轻重治之,贯耳游营。

奸淫人妇女,偷盗人财物,军法示众。

以上有犯,但系同伙同队之人有一举首,余皆免罪。

首者行赏,若互相容隐,同伙同队之兵俱以军法连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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